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緝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卉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卉歆為避免其財產遭債權人 林玉珠 及其他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竟與 陳鴻新 、 陳鴻鵬 共同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林玉珠等人之債權,而隱匿陳卉歆財產之犯意聯絡,
3人明知彼此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由陳卉歆於民國95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簽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50萬元本票1張及150萬元之本票2張,交由陳鴻新;陳卉歆另簽發金額各為450萬元、400萬元之本票共2張給陳鴻鵬收執,以充當為陳卉歆積欠陳鴻新、陳鴻鵬債務之債權證明。復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再由陳鴻新、陳鴻鵬分別持上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辦法官僅經由形式審查,於95年4月12日在其辦公處所內,將陳卉歆積欠陳鴻新、陳鴻鵬票據款分別為750萬元、85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民事裁定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債權人林玉珠等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之正確性。陳鴻新、陳鴻鵬取得上述登載不實之民事裁定後,3人共同基於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民事裁定之犯意,於95年6月26日推由陳鴻新、陳鴻鵬持之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嗣經准予合併執行在案,致本院就陳卉歆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271之3號、272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臺中市○○區○○○路○○○巷2建物拍賣、分配時,於95年11月2日將陳鴻新、陳鴻鵬所有之上開不實本票債權載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及「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中。而因陳鴻新、陳鴻鵬2人之債權金額龐大,而分配得陳卉歆財產之大部分,其中陳鴻新分得89萬5,683元,陳鴻鵬則分得101萬5,108元(以上均含執行費),導致其他普通債權人所能分得之款項大幅減少,足生損害於法院強制執行之正確性及其他債權人。因認陳卉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卉歆業於108年6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