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乙○○之女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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