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1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受理後(97年度虎簡字第
249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民國97年8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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