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柒
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零陸佰伍拾伍元為原告
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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