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0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0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杜苑姨
       彭明珠
被   告  游世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
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
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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