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15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鄧介榮 被告 郭峻瑋 (原名 郭小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8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