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珈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珈旻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珈旻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0月間止,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賭博具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
人沈迷忘返,竟仍為上開行為,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對於正常經濟活動之發展具有負面影響,所為實無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惟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就此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595號被告呂珈旻女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珈旻明知「玖天娛樂城」(網址:91k.club)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玖天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請會員帳號、密碼,並綁定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112年5月止,先透過其中信銀行帳戶轉帳至上開賭博網站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將新臺幣以1比1之比例兌換賭博遊戲籌碼,將籌碼用以玩運動賽事遊戲,賠率1比1,如中獎,可取得遊戲籌碼,如未中獎,則遊戲籌碼歸網站經營者所有,玩家可依相同比例,將籌碼兌換成新臺幣轉入其所綁定之金融帳戶,藉此具射倖性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嗣經警偵辦上開賭博網站,並調閱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珈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及「玖天娛樂城」網站頁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參之被告行為主觀上均係為賭博財物,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李芷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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