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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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李良珠 債務人 薛世宏 即 薛正男 之繼承人債務人 薛格芳 即薛正男之繼承人債務人 薛雅芳 即薛正男之繼承人債務人 薛雅純 即薛正男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正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正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捌元。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正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