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育宏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吳銘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育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育宏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9年6月20日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