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3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語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二、請提出消費明細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應與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相符)。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