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9號債權人鉅洋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劉傳人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請求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應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劉傳人等二人。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