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德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胤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8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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