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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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48號聲請人 陳玉樹 相對人 林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陳玉樹與相對人林錦霞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註記存歿)。
㈡相對人、相對人尚存配偶及二親等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含
相對人之父、母),並提出該些人等之同意書;若相對人均無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尚存,亦請提出相對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之除戶謄本,一併陳報本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