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原告何○蓁(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何○玄(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何○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何○聰(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黎○玲(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余品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