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鄭東甫 被告 賴威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
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