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8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8年7月27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9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172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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