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哲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8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曾德水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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