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告訊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0,000元(係以1,500,000元加上前開額數1/10即150,000元所得出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