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6年5月2日│92年初起至96年3月│92年初起至96年3月││││16日│1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581號│050號│05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380│96年度訴字第142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594││實││號││號││審├──┼─────────┼─────────┼─────────┤││判決│97年2月5日│97年10月14日│98年6月1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4月17日│98年4月29日│98年11月5日│││日期││││├─┴──┼─────────┴─────────┴─────────┤│備註│編號1、2、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罪名│違反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3年1月間起至94年│││4月間│├────┼─────────┤│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34號、96年度偵緝字│││第35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709號││實││││審├──┼─────────┤││判決│99年8月2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99年10月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