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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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宗儒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宗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關於累犯之說明:
1.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規定,先予敘明。
2.惟卷內並無其他充分事證足認被告具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且檢察官對此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為免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並參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記載被告前案犯行紀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院之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審酌事由,併予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全數返還竊得物品(見偵卷第16頁),犯後態度尚屬非劣。兼衡被害人 歐陽嘉駿 所受損失程度、被告生活狀況(含附件所示之論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且被告另有同罪質竊盜犯罪之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將竊得之物全數返還被害人,業如前述。則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742號被告楊宗儒(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宗儒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11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1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酷貓理髮廳前,見店員歐陽嘉駿所有之香煙1包(內含6根香煙,價值約新臺幣30元)放置店門口吸菸區桌上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包香煙得手,旋即步行離去。 嗣歐陽嘉駿 發覺上開香煙遭竊,遂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經警比對分析後,通知楊宗儒到案說明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宗儒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歐陽嘉駿於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被告照片1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犯嫌。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香煙1包已歸還被害人,此有臺北市政府中山分局113年4月1日被害人歐陽嘉駿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被告吸食之香煙數量雖屬不明,然該香煙總價值僅30元,價值慎微,爰不對被告返還及吸食完畢之香煙另聲請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檢察官洪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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