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9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楊善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6,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9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6,3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之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詹庭禎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佳文,陳佳文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3.158.198),於111
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9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10%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1.61%),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原告已於111年3月24日依被告指定匯入其在原告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0月1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128,733元,及自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1%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5.228.238)於111年6
月2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8年6月28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11.99%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
3.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於111年6月28日依被告指定將該款項匯入其在原告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7,629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紙、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被告身分證影本、撥款資訊2紙、定儲指數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紙、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7頁、第89-139頁)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翁鏡瑄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類別請求金額(即計息本金)利息1小額信貸1,128,733元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1%計算之利息。2小額信貸67,629元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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