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仟元後,本院96年民執字第109304號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雄簡調字第981號事件判決
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6年民執字第10930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
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訴字第9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