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陳振源 即永心窗簾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梁國龍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第2項請求被告順登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33,366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913,366元(計算式:18萬元+733,366元=913,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被告順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梁國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