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培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江文培之被繼承人 江德才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江文培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