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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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 範奕汝 法定代理人 湯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虞桌 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 虞桌大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被告係外國人士,則應補正其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