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60號原告 陳明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詹宏志 帳號leechite2002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原因事實欄上載係與帳號leechite2002之用戶購買筆電,並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惟被告欄上載「露天市集國際資訊有限公司詹宏志帳號leechite2002」,如係請求帳號leechite2002用戶返還買賣價金,原告列「露天市集國際資訊有限公司詹宏志」為被告是否有誤?如是,應具狀更正之。又原告漏未記載帳號leechite2002用戶之正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帳號leechite2002」究係何人,故亦應補正被告「帳號leechite2002」之正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