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除字第三四二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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