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海楓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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