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丙○○
己○○戊○○丁○○乙○○甲○○辛○○壬○○子○○癸○○被告庚○○
號丑○○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訴字7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