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7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壯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