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1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退還溢領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
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