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8號原告 顏建中 被告雅麗花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昇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著有規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扣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2,786元,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3分之2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