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58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吳玉桂 被告 許顥瀚
孫彬元
陳奕任 盧啟傑 陳威翰 上列被告許顥瀚、孫彬元、陳奕任、盧啟傑、陳威翰,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安
法官鄭虹真
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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