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姚麟宏 被告 許顥瀚
盧啓傑 王韋
詹宸翔
劉又菁
楊子寬 劉國慶 何重發 林智文 上列被告許顥瀚、盧啓傑、 王韋勲 、詹宸翔因109年度訴字第6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劉又菁、楊子寬、劉國慶、何重發、林智文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安
法官鄭虹真
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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