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891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陸萬參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