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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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揚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揚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