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原告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蕭俊富 被告 林慧君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