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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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請人 劉葉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毛桂芳 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認可之判決書之確定證明。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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