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A女被告 徐紹強
衖13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惟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
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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