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程馨慧
蔡佩芬 蔡宗穎 被告酒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哲銘 被告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得 被告比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瑞得
黃澤民 蔡哲銘被告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哲銘
王吳春嬰 蔡滿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
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