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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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41號原告乙○被告鵬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