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德先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則改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之事實理由欄已載明原告逾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為無理由,惟主文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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