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聲請人 陶麗雲 相對人 楊金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29││││││為見票即付)││││├──┼───────┼───────┼───────┼───────┼──────┼───┤│002│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1││││││為見票即付)││││├──┼───────┼───────┼───────┼───────┼──────┼───┤│003│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2││││││為見票即付)││││├──┼───────┼───────┼───────┼───────┼──────┼───┤│004│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5││││││為見票即付)││││├──┼───────┼───────┼───────┼───────┼──────┼───┤│005│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6││││││為見票即付)││││├──┼───────┼───────┼───────┼───────┼──────┼───┤│006│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7││││││為見票即付)││││├──┼───────┼───────┼───────┼───────┼──────┼───┤│007│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8││││││為見票即付)││││├──┼───────┼───────┼───────┼───────┼──────┼───┤│008│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39││││││為見票即付)││││├──┼───────┼───────┼───────┼───────┼──────┼───┤│009│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0││││││為見票即付)││││├──┼───────┼───────┼───────┼───────┼──────┼───┤│010│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1││││││為見票即付)││││├──┼───────┼───────┼───────┼───────┼──────┼───┤│011│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2││││││為見票即付)││││├──┼───────┼───────┼───────┼───────┼──────┼───┤│012│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3││││││為見票即付)││││├──┼───────┼───────┼───────┼───────┼──────┼───┤│013│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4││││││為見票即付)││││├──┼───────┼───────┼───────┼───────┼──────┼───┤│014│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5││││││為見票即付)││││├──┼───────┼───────┼───────┼───────┼──────┼───┤│015│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6││││││為見票即付)││││├──┼───────┼───────┼───────┼───────┼──────┼───┤│016│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7││││││為見票即付)││││├──┼───────┼───────┼───────┼───────┼──────┼───┤│017│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8││││││為見票即付)││││├──┼───────┼───────┼───────┼───────┼──────┼───┤│018│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49││││││為見票即付)││││├──┼───────┼───────┼───────┼───────┼──────┼───┤│019│101年9月10日│6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1年10月1日│TH307650││││││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