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4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劉佩聰
被 告 許清 義
許清正
許清為
許清本
許清茂
許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清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二,關於附表二所列許美玲之應繼分
比例「1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6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