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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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甲○○建設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
  訴訟代理人  張秋生
  被   告 乙○○
        潘 清
        即安城土木包工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被告 潘清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陸續向其購買預拌混凝土,共計貨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三
萬二千一百元,並交付被告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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