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七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
叁台,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而得悉上情」之後補充記載:「
,並扣得甲○○○所有上開電子遊戲機三台及營利所得新台幣一百元」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