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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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范辰芸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指派)被告 蔡宗華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蔡宗華被訴殺人未遂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