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59號聲請人 鄭翠明 代理人 陳盈君 律師相對人 簡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1年度婚字第39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101年度婚字第395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按審查結果為「應全部准予扶助」)等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