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陳黃月嬌 被告 黃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98,088元、521,502元)及其上同段170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總現值為152,400元)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171,990元(計算式:498,088元+521,502元+152,400元=1,17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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