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蘇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鄧蘇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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